![事关家庭医生,成都最新试点!插图 图片]()
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
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联合印发
《关于开展家庭医生医保签约
服务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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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党工委社会工作部、成都东部新区党工委社会工作部,各区(市)县医保局、卫健行政部门,各局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2〕10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基卫函〔2022〕235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1号)精神,结合成都实际,现就开展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市委、市政府“健康成都”战略部署,做实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提升居民健康水平,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分级诊疗和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工作首先在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内开展,鼓励各区(市)县结合实际扩大覆盖范围。
(一)试点申报。由区(市)县医保部门商同级卫健部门自愿申请参与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试点,报经市医保局同意后,试点区(市)县医保部门商同级卫健部门选择辖区内积极性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础好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工作。其中,达到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合格标准的,可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支持文件和医共体协议等材料,由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各成员单位集体或委托牵头单位向属地区(市)县医保部门提出,作为一个整体参加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工作。
1. 签约包分为三类:门诊统筹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包、门诊慢特病包。
(1)普通人群: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无高血压、糖尿病患病记录及无相关治疗费用的群体,可签约门诊统筹包。
(2)两病人群:指我市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未认定为门诊慢特病的参保人员,可在签约门诊统筹包的基础上,同时签约“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包。
(3)门诊慢特病人群:指我市已认定为糖尿病、高血压门诊慢特病的参保人员,可在签约门诊统筹包的基础上,同时签约门诊慢特病包。
坚持费用分担原则,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和患者共同承担,按照现行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两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慢特病相关待遇政策,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基础服务包费用。依托现有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两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慢特病(高血压和糖尿病)以及职工医保“两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慢特病(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政策的资金来源,解决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费用中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
根据既往基本医保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两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慢特病(糖尿病、高血压)的年人均基本医保基金支出费用,合理确定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人头付费标准。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签约医疗机构实行按人头付费,具体标准为:
(1)糖尿病:居民医保、职工医保:90元/人/年;
(2)高血压:居民医保、职工医保:50元/人/年。
(1)糖尿病:居民医保:1900元/人/年、职工医保:3200元/人/年;
(2)高血压:居民医保:1200元/人/年、职工医保:2500元/人/年。
严格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在医保基金支出总额预算中单列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费,实行“按人头付费、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实行区域总额控制原则,以各区域参保人员签约人数及对应的服务费标准为基础,核定区域内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整体费用年度预算总额。
鼓励签约医疗机构在家庭医生医保签约协议中明确,对于签约家庭医生医保服务的参保人员,由定点医疗机构减免一定额度个人自付的诊疗费用。
坚持过程和结果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由开展试点的区(市)县医保局,根据《四川省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考核指标与内涵,完善考核方式,制定试点考核细则。
(一)工作进度安排。各试点区(市)县在2025年8月底前,完善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及考核细则,报市医保局审定后实施。
(二)信息平台搭建。依托四川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实现家庭医生医保签约协议管理、人员管理、签约服务、医保监管、医保考核、医保结算和统计查询等一体化管理,建立医保、医院信息系统对接,支撑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工作开展。
(三)动态调整机制。市医保部门可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居民医疗费用增长率、疾病谱变化、药品耗材集采政策等指标综合研判,适时调整按人头付费标准。
(四)做好经办服务。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以及试点区(市)县根据试点要求做好预算管理、信息系统整改、考核评估、费用支付及运行监测等经办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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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
封面图据ICphoto
成都发布编辑丨王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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